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现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pdf
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