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府发〔20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自贡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将控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规定所指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站场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控烟义务,根据本规定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制止不文明吸烟行为,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烟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吸烟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及处理情况台账。
第十四条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吸烟行为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控烟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帮助戒烟活动,积极开展控烟工作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5年10月1日制发的《自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自府法规〔2005〕4号)同时废止。